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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: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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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: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

2020-12-23 00:00:00

来源:海关发布


2020年12月21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),对企业申报义务、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,对检验内容、检验要求等进行调整。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,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。现对公告内容进行对照解读,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。


新旧版本对照表






序号

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序号

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公告

主要变化

1
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(以下称《条例》)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∶
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规定,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∶更新了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名称。
2一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见附录)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。一、海关对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Z新版)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。对实施检验的范围采用Z新版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表述,并删除了附录,适用性更强。注∶ 现行有效的为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。
3二、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报检时按照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∶(一)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1);(二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(三)中文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。(二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(三)中文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。根据新海关现行制度调整了报关规定,对企业报关时应尽的申报义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,适用性更强,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。
4

三、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报检时按照《危险化学品名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∶(一)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 2)。(二)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除外);(三)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(四)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安全数据单样本,如是外文样本,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;

(五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

三、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,应提供下列材料∶(一)《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│企业符合性声明X样式见附件2);(二)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);(三)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(四)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样本,如是外文样本,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;(五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根据新海关现行制度调整了报关规定,对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增加了"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"条款,明确对符合有限数量、例外数量(空运除外 )等相关豁免条件的可不要求提供性能结果单,使该公告要求更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。
5

四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∶(一)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;(二)国际公约、国际规则、条约、协议、议定书、备忘录等;

(三)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、标准(出口产品适用);

(四)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、标准;

(五)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(一)至(四)规定的技术要求。

四、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∶

(一)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(进口产品适用);

(二)有关国际公约、国际规则、条约、协议、议定书、备忘录等;(三)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、标准(出口产品适用);

(四)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、标准。

一是明确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,更有利于安全生产。二是根据机构改革 职能调整变化,技术规范、标准的指定主体增加了海关总署,同时也明确原质检总局指定且未被废止的技术规范、标准仍然适用。三是删除"贸易合同 中高于 本 条(一)至(四)规定的技术要求",进一步聚焦国门安全把关。
6

五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,包括是否符合安全、卫生、健康、环境保护、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、数量、重量等项目。其中,安全要求包括∶

(一)产品的主要成分/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学特性、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(二)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(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(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 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│规定。

五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∶

(一)产品的主要成分/组分信息、物理及化学特性、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

(二)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(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),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(进│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);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六、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,应检验包装型式、包装标记、包装类别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

检验内容更聚焦安全,要求更明确。
7六、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,应检验包装型式、包装标记、包装类别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六、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,应检验包装型式、包装标记、包装类别、包装规格、单件重量、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。无变化
8七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应按照海运、空运、汽车、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、标准实施性能检验、使用鉴定,分别出具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、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七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应按照海运、空运、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、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,分别出具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

将"汽车"改为"公路运输",与相关标准的表述衔接一致,适用性更强。

9


八、用作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。


八、用作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,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。

无变化




10
九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,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
明确了新公告实施的时间。




11



附件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范本)
附件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要素)

1."报 检"改为"申报";

2.新增"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"; 3."货物使用的包装、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要求"改为了"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,符合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等国际规章要求,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要求"。




12


附件2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范本)


附件2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要素)

"报检"改为"申报"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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